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 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浙委发〔2016〕14号)、《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等两个文件的通知》(丽委发〔2016〕38号)及市委对人才工作的部署要求,着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支撑发展的创业创新人才队伍,为我市积极投身创新区建设,全域打造最美大花园,加快建设美丽幸福好龙泉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现就加强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人才业绩贡献和能力水平,将高层次人才分为国内外顶尖人才(A 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 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丽水市级领军人才(D类)、高级人才(E类)、紧缺人才(F 类)六个层次。成立市人才分类协调小组,定期修订完善人才分类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编制发布急需缺人才目录。
一、完善务实有效的培养开发机制
1.落实人才专项奖励。对我市自主申报入选 A 类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入选 B 类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入选省“千人计划”、省“特支计划”专家给予1:0.5配套奖励,入选其他C类的给予10万元奖励;入选D类的给予5万元奖励;列入F类中的龙泉市教育学科带头人、主导产业带头人给予1万元奖励(教育学科带头人由教育主管部门牵头制定评定办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发文后执行)。
2.实施人才项目资助。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人才项目资助,在培养期内的浙江省151人才培养对象、丽水市拔尖人才、市138第一和第二层次培养对象、绿谷新秀,可申请 3 至 20 万元经发改、经信或科技部门立项(备案、核准)的项目资助。继续加大市企业、科技和文化创新团队培养力度。对我市人才团队入选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在首个资助期内,按照不低于省级财政投入额度配套资助。
3.完善人才培养体系。选拔培养“龙泉市名医名护士”“龙泉市教育学科带头人、主导产业带头人”。积极开展国务院特殊津贴、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151 人才工程、丽水市特级专家、绿谷精英、拔尖人才、138 人才工程等人才申报推荐。各部门单位向上级推荐申报,必须上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例会审议通过。
4.加强学习深造资助。加强和改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鼓励企事业单位人才通过在职学习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对在职取得博士学位后与我市企业或教育、卫生、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签订五年以上服务协议的,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经费分5年支付,服务每满一年支付2万元。积极选派高层次人才赴国内外进修深造。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参加国际合作交流活动的,实行更加灵活便利的出国审批制度。加强党政人才培养,组织实施优秀年轻干部素质提升工程。
5.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深入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工程,积极开展中华技能大奖、钱江技能大奖、绿谷技能大奖,国家、省、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省、丽水市“首席技师”,丽水市“五养”技能大师推荐申报。开展龙泉市“首席技师”评定,对确定为龙泉市“首席技师”的人才每人给予1万元奖励。
6.建立“名师工作室”。立足全市大力选拔具有学术、技术水平领先的名教师、名医师等,部门根据需要提出建立“名师工作室”申请,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评定,实行三年一命名、一年一考核,考核合格的,每个工作室每年给予3万元工作经费,资助期三年,发挥专家引领作用,加强人才传承培养。探索建立
与各类高层次人才专家长期合作机制,充分发挥他们在各自领域中的积极作用。
二、构建精准管用的引才聚才机制
7.实施丽水市“绿谷精英 550 引才计划”。突出产业化成熟项目优先、重点产业配套项目优先、本土企业引进或合作项目优先、风投进入项目优先的导向,积极推荐优秀项目申报“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对入选创业类“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A类、B类、C类的人才项目,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资助,分三期拨付,并享受个人待遇。对入选创新类“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A类、B类、C类的人才项目,按引进人才年薪的50%给予企业引才薪酬补助,分别每年最高不超过8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时间一般为3年,并享受个人待遇。3年期满后,作用发挥较大且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延长补助2年。对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重大的产业和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
8.加大国内外智力柔性引进力度。支持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在研发、设计、技术和经营管理等岗位担任相应的中层及以上职位且当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每年给企业实际支付薪酬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经费支持,资助期限最长为3年。外专引智项目获得国家或省级资助的,给予1:1的配套资金支持。加大柔性引才力度,深化市校合作,积极引进“银发工程师”,对与A、B、C、D类及E类中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签订一年以上服务协议且服务满一年,经绩效评估,对龙泉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和产生影响的,可由用人单位申请1~10万元的绩效补助。在教育和医卫系统设立“柔性引进专家”专项补助制度,结合副高人才津贴绩效考核情况(考核实施办法由主管部门协同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共同制定,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每年划出不少于 600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副高人才津贴绩效考核和柔性引进学科带头人等工作。
9.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开发人才。充分发挥企业、科研机构等用人单位的引才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加大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力度。积极培育社会中介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引进、培养、评价、流动等职能。对成功引进落户国家、省“千人计划”或“万人计划”人才(需我市自主申报入选)、“绿谷精
英 550 引才计划”人才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人次最高 20 万元、10万元、3万元的引才补贴。对参加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赴国外招才引智活动的企业,补贴参团企业交通费的 50%,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赴国内招才引智活动,给予参加单位一定的工作经费。
10.推进人才平台建设。继续推进汽车空调、青瓷宝剑、竹木加工三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专家工作站建设,对新建成省级、丽水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站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资助,经考核合格的每年另安排工作经费10万元,资助期三年。对新建成的丽水市级博士工作站,给予10 万元资助,升格为省级和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的,分别追加10 万元资助。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5万元科研经费补助、5万元生活补助。
11.畅通特殊人才引进渠道。对《龙泉市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办法(试行)》中没有列入但又符合龙泉发展要求的特殊人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引进。
三、建立绩效主导的评价激励机制
12.鼓励人才向企业集聚。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龙泉在职创业并按规定获得报酬。支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让工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到企业工作,经本单位同意,签订离岗协议,其人事关系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职业年金;
许其回原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创业成果可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主要依据,创业成果显著的可破格晋升。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支付的购房(租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龙泉注册的企业在外设立研发中心等机构的,所在的高层次人才按相应的条件享受同等层次
人才的待遇。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产生的专项投入成本可视为当年考核利润。深入推进丽水市“百名博士入百家企业人才引领计划”,对考核优秀、合格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13.完善人才薪酬分配制度。事业单位对业绩突出的人才,经主管部门审核,可单独制定收入分配倾斜政策,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科技人员获得科技进步奖励、承担企业科研项目所获收入、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经费绩效奖励,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对我市重点支持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或平台型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可根据其能力业绩制定特别奖励政策。
14.改进人才评价体系。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不以外语作为工作必备条件的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业绩突出的企业优秀工程技术人员,可以破格或越级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特别优秀的高级技师可以晋升为特级技师,相关待遇参照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执行。探索市场化的人才评价方式,借助专业机构开展人才评价评估。推进企业职称自主评价试点工作,深化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和直接认定工作,推行行业自主评价技能人才。对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较大、现行人才目录难以界定的“偏才”“专才”,经认定可享受相应层次人才的奖励。
四、优化真诚优质的服务保障机制
15.实施人才津贴制度。对事业、企业(享受 A 类的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年纳税额需达到 150 万元,B 类 80 万元,C 类 50万元,D 类 30 万元,E 类 20 万元)单位在职在岗高层次人才发放人才津贴,每人每年标准为:A 类 12 万元、B类 6 万元、C类3.6万元、D类2.4万元(“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人才除外)、E 类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和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1.2万元,发放5年。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0.6万元(其中教育、卫生系统按第8条执行,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由所在单位自行研究发放),发放 5 年。在享受人才津贴期间,人才类别发生变化的,自次年起享受相应标准。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985工程”“211工程”“双一流”大学全日制医学类本科毕业生完成规培后每人每年发放0.6万元人才津,可享受5 年。每年对人才津贴享受对象进行绩效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发放当年津贴。
加大企业紧缺人才资助。根据急需紧缺人才目录,明确不同类型人才的认定标准和配套待遇,定期发布、动态调整。实施企业紧缺人才资助,对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汽车空调、竹木加工、青瓷宝剑、生物制药等政府培育的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的企业,每年根据企业纳税情况,对纳入我市急需紧缺人才目录或经企业研究公示确定并报相关部门审定的人才,给予一定名额的人才资助,实施期限为 5年。年纳税额 100 万—500 万的企业 2名,500 万以上—1000 万的企业 5 名,1000 万以上—5000 万的企业10名,5000万以上—1亿的企业20名,1亿以上的企业5名,每人每年补助0.6万元。
16.优化人才住房保障。对每年在龙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与我市用人单位(行政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除外签订5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或房改政策的高层次人才,且在龙泉范围内首次购房的,以货币化、市场化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对 A、B、C、D 类和新引进的 E 类人才,引进满2年,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万元的购房补贴。对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职务者及高级技师,在市区首次购房的,引进满年,给予 10 万元购房补贴。人才所购住房满 5 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服务期未满 5 年离职的,根据未服务年限按比例退回购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未购房人才,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或给予租房补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政府未安排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的,凭租房合同等资料申请住房租金补助,A 至 E 类人才每月补助 1200 元,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职务者及硕士研究生每月补助600元,可享受5年。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有效调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立人才公寓,定向对人才出租。探索新建商品房住房项目中配建人才安居住房。探索人才集聚的工业
区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存量用地建设人才保障房。
对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或教育、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工作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3万元安家补助。对首次新引进到我市公立医院工作的未规培的全日制医学硕士研究生给予15 万元安家补助,已规培的给予 30 万元安家补助,对到我市社区和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院校全日制医学类专业本科毕业生给予2万
元安家补助。安家补助分五年支付,服务每满一年支付20%。
17.优化人才家庭保障。妥善解决人才居留落户问题,按政策规定为人才优先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多次往返签证等手续,办理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随迁落户手续(高层次人才父母不受年龄限制)。
多渠道帮助引进人才解决配偶就业问题,对引进的D类及以上层次人才,其配偶原有工作单位的,由组织人事部门配合引进单位优先安置或推荐到性质相同、相近的本地单位工作;没有工作单位的,原则上由引进单位妥善安置。引进的E类人才配偶安置,可参照前四类人才政策处理。妥善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
问题,对引进的 A、B、C、D、E、F 类人才,子女就读幼儿园、义务教育段的可选择就读学校1次;高中段的通过中考成绩折算,对符合本地学校录取条件的,可转入相应学校就读。对地方财政贡献较大、具有重大技术创新突破或运营重大平台的企业,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每年为本企业、本平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请统筹安排1~2名入学入托名额。
18.优化人才联系服务。我市事业单位引进D类以上层次人才及E类中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已满编的可申请专项编制,需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落实高层次“人才卡”制度,在创业落户、医疗保健、出入境签证、车驾管理、人事代理等方面进一步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创新多渠道人才服务方式,尝试“互联网+”服务。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健康体检、疗养休假等活动。
五、健全高效顺畅的党管人才机制
19.加强绩效考核评价。深化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选拔先进、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落实人才工作述职评议制度。对抓人才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人才流失的要追究责任。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人才政策落实情况和执行效果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优化调整。建立科学的人才作用发挥评价机制,对作用发挥不明显的人才,降低或取消相关待遇。
20.提升人才政治激励。完善党政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全体副处级以上领导每人至少联系1名高层次人才,定期听取人才意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推荐符合条件的人才担任“两代表一委员”,完善高层次人才列席相关政府会议、担任政府决策咨询专家等方面的制度。对柔性引进来龙作出重要贡献的专家,授予其“龙泉市荣誉市民”。
21.保障人才资金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人才投入保障机制,根据人才和团队引进、培养、扶持、激励等实际需要,保持人才经费的合理增长,确保人才政策及时兑现。加强对人才政策执行情况跟踪,强化对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实绩的考核。加大市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避免重复资助,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
22.营造良好环境氛围。大力倡导“鼓励创新、敢于创造、宽容失败”的风尚,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的活力,让人才名利双收。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影响力,做好政策兑现落实作。加大对人才典型和优秀人才事迹的宣传力度,讲好人才故事,营造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良好人才发展环境。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在龙泉市登记的事业单位和龙泉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各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抓紧制定落实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同一人才涉及到多项待遇的,或上级相关部门已发放一次性奖励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
进行补差。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龙泉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2017年)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龙泉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
(2017年)
一、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
1.诺贝尔奖等国际大奖的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其他具有相应层次的人才。
二、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
1.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含各分项计划);
2.国家“万人计划”人选;
3.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5.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6.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完成人;
7.其他具有相应层次的人才。
三、省级领军人才(C类)
1.省特级专家;
2.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
3.省“千人计划”人选;
4.省“特支计划”人选;
5.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6.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层次培养人选;
7.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8.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9.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10.“钱江学者”特聘教授;
11.其他具有相应层次的人才。
四、丽水市级领军人才(D类)
1.丽水市特级专家;
2.丽水市“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人才;
3.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4.省工艺美术大师;
5.省特级教师;
6.省名中医;
7.省级首席技师;
8.其他具有相应层次的人才。
五、高级人才(E类)
1.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
2.丽水市拔尖人才;
3.丽水市“138”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选;
4.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才;
5.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省级课题的人才;
6.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
7.其他具有相应层次的人才。
六、紧缺人才(F类)
1.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2.龙泉市学科(主导产业)带头人;
3.丽水市“绿谷新秀”;
4.列入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的各类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