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丽人社〔2012〕0194号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浙江省工艺美术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专〔2005〕1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丽水市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1月15日
丽水市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激发工艺美术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热情,促进我市工艺美术事业繁荣和发展,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浙江省工艺美术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专〔2005〕1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创作、科研、生产制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初、中级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及推荐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
第三条 工艺美术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分别为工艺美术员和助理工艺美术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工艺美术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工艺美术师。
第四条 申报人员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评价取得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工艺美术员: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初定工艺美术员资格:⑴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⑵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1年。
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评审工艺美术员资格:⑴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6年;⑵取得高中以上学历,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3年;⑶师从高级工艺美术师学艺满2年。
(二)助理工艺美术师: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初定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⑴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1年;⑵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3年。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报评审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⑴担任工艺美术员职务满4年;⑵取得高中以上学历,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7年;⑶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担任工艺美术员职务满2年;⑷师从高级工艺美术师学艺满5年。
(三)工艺美术师: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初定工艺美术师资格:⑴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⑵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评审工艺美术师资格:⑴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2年;⑵取得双学士学位(其中一个学位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担任助理工艺美术师职务满2年或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4年;⑶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担任助理工艺美术师职务满4年或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6年;⑷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担任助理工艺美术师职务满4年或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8年;⑸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担任助理工艺美术师职务满4年;⑹申报传统工艺美术和服装服饰设计等专业的,担任助理工艺美术师职务满6年;⑺担任助理工艺美术师职务满4年,且师从高级工艺美术师学艺满6年。
第七条 破格申报工艺美术师资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从事助理工艺美术师工作不到规定年限(提前一年以内),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且参加专家面试合格的,可以破格申报工艺美术师资格:
(一)市(厅)级二等以上本行业获奖作品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
(二)获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者(不含协会、团体授予的称号);或属市(厅)级拔尖人才;或属市138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以上培养人员。
(三)独创或作为主要助手参加设计制作的作品在省级以上正式的展览评比、专业竞赛中获得大奖(金奖、银奖、一等奖、二等奖)。
(四)独创或主持设计制作的作品在市级及以上重要场馆陈设,或被市以上博物馆(珍宝馆、美术馆)收藏,或在市(厅)级以上重要项目、重大活动中设计中标。
(五)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1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并被收入论文集者;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以上具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六)在工艺美术产品设计、生产过程中,成绩较大,为地方行业经济发展作出一定贡献,其产品在近两年内平均年创汇6万美元以上或销售收入5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八条 申报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第九条 申报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的,应按照《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条 市人力社保局和市经信委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全市中级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和当地工艺美术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初级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申报人员凭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参加当年相应档次专业技术资格初定或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办法。
(一)申报初定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的人员,按规定程序将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市直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申报初定工艺美术师资格的人员,按规定程序将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初审,并经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
(二)申报评审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的人员,由县(市、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工艺美术专业初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主要考察申报人员专业理论水平、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业绩和成果等方面情况,采取量化考核和材料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三)申报评审工艺美术师资格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人员提出申请,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经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后,报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市直单位申报人员报主管部门)。
2.县(市、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工艺美术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市直单位申报人员由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3.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专业审议组,对申报对象的业绩、成果以及其他材料进行审议,采取技能测试、面试答辩、论文检测等考察申报对象的情况,并将审议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
4.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工艺美术专业中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主要按照浙人专〔2005〕108号第三章的规定,考察申报人员专业理论水平、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业绩和成果等方面情况,采取作品综合评价和材料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评审委员会应先听取对评审对象资格审查情况的汇报,在对评审对象进行认真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达到实到评委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
(四)推荐申报高级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申报人员提出申请,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经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后,报县(市、区)工艺美术行业主管部门及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市直单位申报人员报市工艺美术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对有关材料复印件验证原件并加盖公章,并对申报人员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2.各县(市、区)将初审通过人员申报材料报市工艺美术行业主管部门,其中初审通过人员有关材料由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同时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3.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专业审议组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主要采取技能测试、面试答辩、作品综合评价和材料审查相结合的办法,对申报人员专业理论水平、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业绩和成果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查。
4.对资格审查通过的申报人员,由市人力社保局出具委托评审书,和申报材料,会同市工艺美术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报送省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应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不影响评审结果的,由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发文公布。获得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人员名单由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发文公布,并发放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获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及市直获得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人员名单由市人力社保局发文公布,并发放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获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人员名单,由市人力社保局按省人力社保厅公布文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申报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如有提交虚假申报材料、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取消其评审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受理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由原公布评审结果的部门取消其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对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