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劳社医〔2008〕84号
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48号),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查,浙江绿城医院等8家医院(具体名单见附件)获得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医疗机构取得定点资格1年内未进行医疗保险定点联网的,需重新申请定点资格。
附件:通过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的名单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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