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调整全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及浮动费率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现将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及浮动费率办法的通知》(丽人社〔2015〕235号)转发你们,根据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执行如下意见:
一、经计算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为15个月,将执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第二层次,一类到八类行业工伤保险费率确定为0.2%、0.4%、0.8%、1.0%、1.1%、1.4%、1.7%、1.9%。
二、龙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龙泉市财政局、龙泉市卫生局、龙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9月29日颁发的《关于实行工伤保险行业差别浮动费率的通知》(龙人社〔2014〕1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调整全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及浮动费率办法的通知》
2.《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下载:
工伤浮动费率调整通知.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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