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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扶持范围进一步做好我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21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86号)和《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扩大扶持范围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申请条件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的企业实施稳岗补贴政策,将适用对象从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各类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2014年度为2.75%)。企业裁员率是指企业裁员人数与在职职工总人数之比。

二、补贴标准

稳岗补贴标准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资金用途按照浙人社发〔2015〕30号规定执行。

企业同时符合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可选择享受其中一项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三、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11月10日前向市人力社保局就业管理服务局(联系人:黄琳  联系电话:7112716)提出申请,同时填写《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并提供本单位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2014年度财务报表、2014年度每月职工工资发放清册并附银行转账凭证、社保局提供的参保人员名单、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在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基础上,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受理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市人力社保局,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并在当地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完成后由市财政局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四、工作要求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时申请,过期不予补报;申请企业应如实申报填写申请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证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政策审核人员应本着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认真按程序做好审核工作,发现弄虚作假,造成工作差错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龙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龙泉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19日


附件下载: 龙泉市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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