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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12-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037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保障卡建设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0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由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面向社会公众发行,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以及金融服务等事务的集成电路卡。

第三条 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力社保局下属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负责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

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市社会保障卡档案库数据的采集、维护,以及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管理等事务。

第六条 各县(市、区)应成立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卡中心”),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障卡数据采集、维护,以及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县(市、区)应根据工作需要,在辖区内设立基层卡服务网点(以下简称“卡服务网点”),方便城乡居民申领和使用社会保障卡。

第三章   社会保障卡发行

第七条 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为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按规定可享受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和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八条 社会保障卡由申领人按规定向卡中心或卡服务网点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持卡人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卡中心或卡服务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第九条 申请领取社会保障卡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由单位(含用人单位、学校、街道社区、乡镇行政村等)代为集体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应出具单位介绍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明;

(二)个人申请领取社会保障卡的,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明资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并同时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明资料。

未成年人申请领取社会保障卡,除提交个人相关资料外,还须出示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复印件等有效证明资料。

第十条  申领人在申领社会保障卡时,可按本人意愿选择服务银行。

第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不收取管理年费。

首次领取社会保障卡不收取工本费。社会保障卡因丢失、损坏或其他原因需补办或换卡的,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章   社会保障卡的应用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具有以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功能:

(一)就业、失业、求职登记;

(二)申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保险待遇;

(三)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职业资格鉴定;

(四)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五)查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信息;

(六)其它持卡可以办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

第十四条 社会保障卡可搭载以下金融服务功能:

(一)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二)代发各种社会保险待遇;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使用金融支付功能;

(四)其它可以办理的金融业务。

第十五条 持卡人可以通过服务电话、卡服务网点、网站等渠道,查询本人的卡基础信息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六条 社会保障卡设置密码,初始密码为000000社会保障卡发放时,卡中心、卡服务网点或代为申领的单位须向持卡人书面告知社会保障卡预设的个人密码,并提示持卡人尽快修改个人密码。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对个人社会保障卡密码负完全的保管责任。

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及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中心指定的机构使用卡读写设备进行金融支付时,应使用本人指纹进行验证;使用社会保障卡密码的,须事先提出申请并修改初始密码。

持卡人可在卡中心、卡服务网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等机构通过卡读写设备更改社会保障卡密码。

第十七条 社会保障卡搭载的金融服务功能,应在卡中心银行柜台或银行网点办理启用手续并设置银行卡密码后方可使用。

持卡人可在银行任一服务网点或通过银行金融终端设备更改银行卡密码。

第十八条 遗忘密码的,需要重置密码。社会保障卡密码在卡中心或卡服务网点重置;银行卡密码在卡中心或银行网点重置。

重置密码时,应出示持卡人相关证件。

第五章  社会保障卡的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各级卡中心和卡服务网点应加强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确保社会保障卡安全使用。

各级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 社会保障卡应按正确方式存放保管:

(一)避免接近强磁性物体;

(二)避免弯曲、扭转卡体;

(三)避免损伤、沾污、刻划芯片和卡面;

(四)避免受高温影响和阳光照射。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持卡人可以申请换领社会保障卡:

(一)卡面内容污损、残缺或内容不能辩认的;

(二)在卡读写设备上无法读写或者不能正确读写的;

(三)持卡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

(四)其他合理的符合换领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由本人或代理人到卡管理服务中心或卡服务网点申请换领或补领社会保障卡,须履行以下手续:

(一)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书等相关资料;

(二)申请换卡的,须交回原社会保障卡;

申请材料齐全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卡的制作和发放工作。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遗失的,持卡人须及时进行电话挂失、现场口头挂失或现场书面挂失。

(一)电话挂失时,可拨打银行服务电话或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电话,进行金融服务功能口头挂失和社会保障卡挂失。

电话挂失应提供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密码等相关信息。

(二)现场口头挂失时,应到银行服务网点、卡中心或卡服务网点现场办理金融服务功能口头挂失和社会保障卡挂失。

(三)现场书面挂失时,应到银行服务网点或卡中心现场办理金融服务功能挂失和社会保障卡挂失。

现场书面挂失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密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出示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相关证件。

办理银行卡书面挂失的,原则上须由本人办理,因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需委托办理的,应出示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由银行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确认。

    第二十四条 相关机构受理挂失后,即时冻结社会保障卡功能。

因挂失不及时及导致冻结生效前发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电话挂失或现场口头挂失后,持卡人找回社会保障卡的,可由本人或代理人到卡中心、卡服务网点或银行网点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第二十六条 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后,可直接申请补领社会保障卡,补领时应出示补卡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出示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相关证件。

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后申请补领的,不再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因失踪、死亡原因被公安部门注销户籍的,其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持卡人失踪或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资料到卡中心、卡服务网点申请注销社会保障卡。

注销社会保障卡前,应先注销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银行卡帐户,并办结其他社会保障卡相关事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的,移送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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