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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02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832

索引号:002645224-02-2018-4002 生成时间:2018-02-21 发布机构: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中央驻浙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施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212 

 

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快构建支撑创新型省份的技能人才体系,根据《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等精神,现就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和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是经省人力社保厅批准建立,以八大万亿产业、十大传统制造业以及现代服务业、历史经典产业为重点,以科技和技能含量较高的大中型企业为主要依托,由具有绝招绝技的技能大师领办的技能传承、技能攻关、技能推广平台。

第三条  工作室主要依托企业进行建设,也可依托公共实训基地等高技能人才培养单位进行建设。

第四条  工作室主要功能是建立高技能人才绝技绝活传承机制,传授技艺培养高技能人才,组织技术技能革新和技术公关,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

第五条  工作室的规范名称为“浙江省+领办人姓名+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二章  建设条件和建设程序

第六条  建立工作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应是技艺精湛、群众公认且在生产实践中能够起带头作用的技师、高级技师,或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的技能大师。

(二)有团队:工作室拥有一支由不少于5人组成的技术技能人才团队,成员应是技能高超、业务精湛的高技能人才或专业技术人才。

(三)有保障:工作室所在单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能为工作室提供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每年有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七条  工作室建设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下发通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发文公布工作室建设工作有关要求。

(二)项目申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单位,作为工作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将建设项目申报材料报所属推荐单位。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2.申报报告,包括工作室所在建设单位概况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成效,工作室领办人和团队情况简介,工作室场地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单位资金支持安排计划,以及工作室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等;

3.证明材料。工作室领办人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技能荣誉证书、技术成果证书等复印件。

(三)评审推荐。各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本地区、本系统建设项目的推荐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各推荐单位要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各推荐单位要建立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要制定评审办法和工作流程,规范评审程序;要严格评审纪律,评审过程应有纪检监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结果须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各推荐单位在项目评审结束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

1. 设区市人力社保局、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建设项目推荐函,内容包括:项目申请情况、评审专家组成情况、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结果等。

2. 建设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

(四)认定结果公布。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推荐单位上报备案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性审查后发文公布工作室名单;省人力社保厅对入选单位授予牌匾。

(五)资金支持。省里按有关规定给予建设项目资金补助,用于培训原材料消耗、指导教师聘用、与技能交流推广有关的费用支出。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  工作室主要有以下职责任务:

(一)技能传承:培养一批具有绝技绝活的高技能人才,每年带徒不少于20人,培养高技能人才10人以上。

(二)技能攻关:立足企业进行技术革新、解决企业生产技术难题,积极参与企业技术装备引进、技术改造项目。

(三)技能推广:总结推广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和先进的生产操作法;与技工院校开展共建工作,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深化校企合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培训班。

 

第四章  绩效考核及应用

第九条  工作室实施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谁推荐、谁考核”原则,各推荐单位负责对所推荐工作室开展年度考核。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考核情况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第十条  考核包括基础部分和加分部分。基础部分由基础建设、制度建设、经费管理、成果产出等4方面考核指标构成。基础部分满分为100分,加分部分最多不超过10分。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得分90分(含)以上可推荐为优秀,优秀比例掌握在15%左右,由省里综合评定。60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工作室领办人不能继续承担领办工作;

(二)工作室缺少正常开展工作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经费;

(三)没有按规定带徒培养高技能人才。

第十二条  各市及省级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工作室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表扬先进,总结经验教训,指导各工作室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建立奖惩机制。对考核优秀等级的工作室,省里按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补助;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室,给予半年时间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工作室所在单位向所在市或县(市、区)人力社保局、省级有关单位提交重新考核评估的书面申请,经考核仍不合格的,撤销工作室称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人力社保厅统筹负责工作室建设项目的认定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工作室建设项目省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拨付工作。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中央驻浙单位负责工作室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资金使用、人才培养、工资收入分配等与工作室建设有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及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4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浙人社发〔2018〕3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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