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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五养”技能大师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23

各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丽水市“五养”技能大师评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丽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5月5日

 

 

 

 

 

 

 

 

 

 

 

 

丽水市“五养”技能大师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五养”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培育做大生态休闲养生(养老)经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更好更快地打造“秀山丽水、养生福地”,根据《丽水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丽委〔2010〕12号)、《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印发〈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等三个政策性文件的通知》(丽委〔2011〕8号)、《丽水市进一步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3〕183 号)及相关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培养选拔的丽水市“五养”技能大师是指与养生养老产业紧密联系、又富有丽水本地特色的丽水市保健养生技能大师、丽水市膳食养生技能大师、丽水市茶艺养生技能大师、丽水市风情影像技能大师、丽水市休闲导游技能大师、丽水市特色工艺技能大师。简称“五养大师”。

第三条 丽水市“五养”技能大师每年选拔一次,每三年为一个选拔管理周期。全市每年在六大行业共选拔60名“五养”技能大师。

第四条 丽水市“五养”技能大师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以用为本、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丽水市“五养”能大师的考核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依据

第六条 丽水市保健养生技能大师主要选拔依据为健康管理师、保健按摩师、公共营养师、养老护理师、中药调剂师、心理咨询师、美容师、保健刮痧师等技师、高级技师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丽水市膳食养生技能大师选拔依据为中式烹调师、中式药膳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等技师、高级技师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丽水市茶艺养生技能大师主要选拔依据为茶艺师、茶叶加工师、评茶师、营销师等技师、高级技师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丽水市风情影像技能大师主要选拔依据为摄影师等技师、高级技师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丽水市休闲导游技能大师主要选拔依据为导游员、展览讲解员等技师、高级技师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丽水市特色工艺技能大师主要选拔依据为各类传统工艺工种技师、高级技师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第三章 选拔范围

第七条 丽水市保健养生技能大师选拔范围为从事中医养生保健、疗养康复、医学美容、心理咨询等医(护)、护理等;丽水市膳食养生技能大师选拔范围为中式烹调、中式药膳师、西式烹调、中式面点、西式面点以及代表性农家乐经营等;丽水市茶艺养生技能大师选拔范围为茶园园艺、茶叶加工、茶叶营销、茶艺表演、评茶等;丽水市风情影像技能大师选拔范围为媒体、文化等事业单位或个人从事摄影、摄像等;丽水市休闲导游技能大师选拔范围为导游、专题讲解等;丽水市特色工艺技能大师选拔范围为青瓷、宝剑、石雕、根艺、畲族工艺品、木雕、绘画、微雕、玉雕、黑陶、木玩、书法等特色文化养生传统工艺。

 

第四章 选拔条件

第八条 丽水市“五养”技能大师的选拔条件是: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在本办法所列“五养”技能岗位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高的技能水平,在全市相关行业领域中享有一定知名度,在技术岗位上有重要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具有较高应用价值。

(二)在各类技能竞赛中表现优异,获得县级及以上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

(三)在带徒传艺和培养青年技能人才方面作出较大贡献,所带徒弟在县级及以上一、二类大赛中获得前六名。

第九条 选拔时以近三年的工作实绩、技能科研成果和本职业技能工种考核成绩为主要依据,兼顾培养潜力和长期贡献。

 

第五章 选拔程序

第十条 丽水市“五养”技能大师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的方法进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当地养生办负责每年向市里推荐“五养”技能大师候选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丽水市“五养”技能大师的考核评审认定工作。在推荐过程中,应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成立丽水市“五养”技能大师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评审委员会负责“五养”技能大师的评审工作;丽水市高级人才联合会、丽水市生态休闲养生(养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和丽水市生态休闲养生(养老)经济促进会等单位负责推荐相关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五养”技能大师人选的申报材料和技能考核情况进行评议,提出评价意见。经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确定丽水市“五养”技能大师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丽水市“五养”技能大师建议名单报经市委人才领导工作小组同意后,予以考察公示(公示期为5天)。

第十三条 经考察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积极为丽水市“五养”技能大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被评定为丽水市“五养”技能大师的给予颁发相应行业技能大师证书,并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与之相关的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二)丽水市“五养”技能大师并取得高级技师证书的按《丽水市进一步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3〕183 号)文件精神列入第六类人才管理,享受高级技师政府岗位津贴等相关待遇;

(三)丽水市“五养”技能大师申报丽水市首席技师和丽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丽水市传统工艺学科带头人时,优先予以考虑;

(四) 丽水市“五养”技能大师优先推荐市138人才、市拔尖人才、市突出贡献人才、省“151”人才和国务院特殊津贴等的评审;

(五)丽水市“五养”技能大师优先推荐加入丽水市高级人才联合会相应的专家委员会、丽水市生态休闲养生(养老)经济促进会及“五养”分会;

(六)丽水市“五养”技能大师优先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相关高研(提高)班、学术交流和调研考察;

(七)丽水市“五养”技能大师在申报技能科研项目和成果的开发应用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业绩考核制度。

(一)建立丽水市“五养”技能大师档案。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工作实际,共同制定三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主管部门备案。建立丽水市“五养”技能大师信息库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丽水市“五养”技能大师的有关情况立卷存档,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

(二)建立考核制度。按照丽水市“五养”技能大师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年终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一次认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丽水市“五养”技能大师档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丽水市“五养”技能大师应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发挥专长。

第十六条 丽水市“五养”技能大师在市内变动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调往市外的要事先报告。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不再按丽水市“五养”技能大师管理:

(一)不再从事本工种技能工作的;

(二)调往市外工作的;

(三)考核不合格等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丽水市“五养”技能大师管理的。

第十七条 丽水市“五养”技能大师,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县市区或市直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取消其丽水市“五养”技能大师称号:

(一)采用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丽水市“五养”技能大师称号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中共丽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5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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