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委人〔2014〕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加快山区经济转型升级,加快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步伐,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87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09〕138号)等文件精神及《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市重点产业、学科中设置“首席专家”岗位,首期设置50个。
第三条 丽水市“首席专家”岗位设置范围:全市各类企业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重点在丽水市主导产业、丽水市人文社科重点资助研究方向以及事关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紧缺学科专业领域等。
第四条 丽水市“首席专家”选聘与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首席专家”岗位设置应紧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突出重点,合理布局,保证质量。
第六条 申请设置“首席专家”岗位的单位,应具备支持设岗领域发展的人才优势和综合实力,能够为“首席专家”提供必要的研发经费以及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设置“首席专家”岗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关键作用和重大影响,在科研、技术上在省内达到领先,具有雄厚的研发实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二)具有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研发人才队伍;
(三)近5年承担过国家级、省级课题或市级重点课题,发表和出版相当数量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获得国家专利授权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的科技进步奖、农业丰收奖、科技兴林奖等;
(四)具有良好的科研创新条件,研发经费充足,拥有与其创新、研发相匹配的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
第七条 全市每一学科、行业原则上设置1个“首席专家”岗位,每一岗位设置期为3年。
第三章 选聘
第八条 “首席专家”应在全市符合《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议的若干意见》规定的第四类以上人才及第五类人才中的“丽水市拨尖人才”、“丽水市‘138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中选聘(企业紧缺急需岗位高技能人才可适当放宽),坚持好中选优、优中拔尖、宁缺毋滥,注重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
第九条 “首席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事业心强,爱岗敬业,有创业激情和强烈的责任心,同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
(二)学术水平高,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三)引领作用明显,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组织管理能力,对本学科建设、本行业工作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本行业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省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
(四)研发能力强,从事一线科研、教学、攻关等工作,具有指导、培养高水平研发团队的能力和水平;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因科研工作需要且有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首席专家”岗位职责:
负责本学科、本行业科研、技术创新的课题方向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
(二)主持或参与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咨询、研究和实施;指导本学科、本行业的科研团队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组织开展科研、技术创新和攻关,推进国内外、省内外技术交流,带领本学科、本行业赶超国内外、省内外先进水平;
(五)积极应对本学科专业重大疫情,本行业领域重大灾情、突发事件,并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建议。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成立丽水市“首席专家”专项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丽水市“首席专家”岗位设置、人员选聘、奖励和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
第十二条 “首席专家”岗位的设置程序:
(一)丽水市“首席专家”专项办公室确定“首席专家”评聘实施方案,发布岗位设置条件和设岗数量的通知公告;
(二)符合条件的市直单位向市主管部门提出设岗申请,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单位经所属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岗申请。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按行业向市有关部门或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申报;
(三)市主管部门成立专门领导机构,组织本系统权威性专家,对申请设岗单位在全国、全省同行中的特色、科研技术水平、发展潜力、发展目标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组织填写《丽水市“首席专家”岗位设置申请表》,报市“首席专家”专项办公室;
(四)市”首席专家”专项办公室对各部门、各系统上报的岗位设置情况进行评审,提出岗位设置意见,确定“首席专家”岗位后发文公布,并统一向社会发布设置岗位及选聘信息。
第十三条 “首席专家”的选聘程序:
(一)拟申请评聘“首席专家”的人选,按照统一发布的“首席专家”岗位设置及选聘条件,向设岗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丽水市“首席专家”申请表》;
(二)设岗单位根据招聘条件和岗位目标,对候选人进行评议、遴选,提出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市主管部门,各县(市、区)须经所属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后申报;
(三)市主管部门采取领导和专家相结合的方式,对候选人进行审核,提出拟聘人选,报市“首席专家”专项办公室;
(四)市“首席专家”专项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初步人选,经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委人才办审核后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不成立的,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聘书和荣誉证书。
(五)设岗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中关于受聘人员在岗工作时间、工作目标与任务、成果归属权、聘期及待遇等有关条款要规范、合法、明确、具体。聘任合同报市主管部门审核,并报送市“首席专家”专项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待遇
第十四条 选聘在事业单位的“首席专家”,作为突出贡献人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向突出贡献人才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倾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3〕161号)文件精神,依据考核结果每人每年可享受激励性绩效工资2万元至3万元,激励性绩效工资采取追加绩效工资总量的方法,实行一年一核,核定到人,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选聘在企业的“首席专家”补贴,由企业自行解决为主,市人才综合管理部门视情给予适当补助。设岗单位每年为每位“首席专家”提供必要的科研配套经费,设岗单位及市有关部门要从科研条件、科研项目、人员聘用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五条 选聘在事业单位“首席专家”,其岗聘可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限制;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高一层级专业技术岗的评聘。“首席专家”在聘期内,优先推荐相关人才荣誉奖项评选。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首席专家”岗位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注重市场评价和业内认可,管理期内经考核认定达不到设岗目标和要求的,经市委人才办和市人力社保局审定,取消其岗位设置。管理期满经考核认定绩效突出的,经市委人才办和市人力社保局审定,可以继续设置。
第十七条 “首席专家”管理实行严格聘期考核评估制度。“首席专家”一般聘期三年,实行每年一考核;对“首席专家”的年度考核,由设岗单位负责,着重考核实际工作绩效、研发水平、团队建设、实现岗位目标情况。对设岗单位的年度考核,由市设岗主管部门负责,着重考核其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工作支持力度、配套经费到位情况。市委人才办和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会同主管部门,适时对设岗单位和 “首席专家”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八条 设岗单位要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首席专家”的服务和管理,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支持“首席专家”的工作,落实各项扶持措施,为“首席专家”发挥岗位作用、实现岗位目标,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第十九条 市设岗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做好设岗学科、拟聘人员的审核评价工作,抓好“首席专家”选聘岗位的规划、设置、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选聘在县(市、区)的“首席专家”待遇,由县(市、区)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相应政策予以落实。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