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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08-21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7日

                                                                                        

 

 

 

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切实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丽水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园林绿化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等建设施工和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不包括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其他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成立丽水市各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加强对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工资支付应急办),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人力社保、建设、交通、水利、国土、信访、公安等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及相关规定,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由建筑业企业在工资支付应急办开设的现金专户缴存,用于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应急保障资金。

第五条  保证金专户根据管理权限实行统一缴存、专项支取、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减免。保证金的缴存、使用、支付等按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进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户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

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手续,并与保证金专户开设银行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保证金缴存、支付、退还与业务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保证金缴纳实行“一地缴纳、全市通用”制度,即企业缴纳保证金后,经工资支付应急办出具证明,该企业在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县(市、区)承接业务时不再缴纳保证金。

第七条  保证金缴纳实行信用浮动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运作。

 

第二章  保证金的缴存

第八条  保证金缴存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工商注册地在丽水市本级且在丽水市区范围内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按照市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分别向市、区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二)工商注册地在丽水市区外的本市各县(市)的建筑业企业,向所在县(市)的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三)工商注册地不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简称丽水市外企业)在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业务的,向丽水市一级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保证金缴纳标准以企业为单位,根据企业的主项资质类别、等级确定保证金缴纳金额:

(一)总承包特级企业120万元,总承包一级企业100万元,总承包二级企业80万元,总承包三级企业50万元;
    (二)专业承包(含设计和施工一体化企业)一级企业60万元,专业承包(含设计和施工一体化企业)二级及不分等级企业40万元,专业承包(含设计和施工一体化企业)三级企业30万元;
    (三)劳务分包企业30万元。

第十条  保证金的缴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须持《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信息表》、《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按照标准向相应的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二)工资支付应急办凭企业提交的缴款凭证、《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承诺书》,向企业出具《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卡》(以下简称《缴存卡》)。

第十一条  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制定相关规定,督促建筑业企业到工资支付应急办办理《缴存卡》。

 

第三章  保证金的应急使用及补缴

第十二条  经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企业存在拖欠工资事实,同时周转资金困难的,可以按以下程序申请启用保证金,上限为该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一)企业填写《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启用工资支付保证金审批表》(以下简称《启用审批表》),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核定支取的保证金金额,再由开设保证金专户的工资支付应急办签署意见。

(二)企业凭《缴存卡》、《启用审批表》等相关资料到保证金专户银行办理保证金支取手续。

(三)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企业按照已认定的拖欠金额向农民工发放被拖欠工资。

第十三条  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企业拖欠工资事实确凿,但拒不承认或不采取积极措施支付工资的,有关部门可以按以下程序应急启用保证金,上限为该企业缴存的保证金:

(一)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用工主体、被拖欠工资的职工名单、拖欠额度和预备支取的保证金金额,填写《丽水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应急启用表》(以下简称《应急启用表》),再由开设保证金专户的工资支付应急办签署意见。

(二)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督促企业凭《应急启用表》到银行办理保证金支取手续。

(三)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督促企业按照已认定的拖欠金额向职工发放被拖欠工资。

 第十四条  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管理,在进行行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前,应要求分包企业出示保证金《缴存卡》。   

总承包企业对各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承担连带责任。经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分包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可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直接启用总承包企业保证金用于支付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由建设单位(业主)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由建设单位(业主)负责督促支付。                 

第十五条  保证金被划支后,企业应在保证金启用后15日内按照原标准补足缴存。

 

第四章  保证金额度调整及退还

第十六条  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由企业申请,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可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调整:
    (一)企业连续2年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记录的,在原标准基础上下调20%

(二)企业连续6年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记录的,在原标准基础上下调50%

(三)被评为市、县(市、区)级龙头企业、骨干企业、诚信企业、优秀企业等,在原标准基础上下调50%(有效期2年)。

第十七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在原标准基础上上调20%-300%的保证金:

(一)企业或承建的项目部用工管理混乱,被人力社保或行业主管部门下文通报批评的;

(二)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或多次发生拖欠、克扣行为的;

(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不到位或存在其他严重情形的;

(五)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被应急启用保证金的。

第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一)丽水市外企业在本市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具体格式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设定)6个月后,且已办结退出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证明的;

(二)本市企业《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被吊销,自行注销或被责令停产停业的;

申请退还保证金的企业,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认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凭《丽水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退还审批表》在5日内向工资支付应急办申请退还保证金本息,并缴回《缴存卡》。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业主)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条  总承包企业应实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加强对分包企业用工及工资支付的监管,建立健全本工程项目农民工考勤和工资发放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结构,规范市场秩序。建筑业企业不按本规定要求缴纳保证金的,将作为企业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并与企业信用评估、资质年审和项目经理执业资格审查直接挂钩,纳入市场、质量、安全行为重点监管范围。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丽水市本级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规定实施前已到建设、交通等部门缴纳保证金的,实行“先缴后退”,即企业先按本管理规定办理保证金缴纳手续,再凭《缴存卡》按原渠道办理原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丽水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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