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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双百引领计划”选派博士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01

县(市、区)委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丽水市“双百引领计划”选派博士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丽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63

丽水市“双百引领计划”选派博士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双百引领计划”选派博士的管理考核,全面调动参与各方积极性,强化企业发展的人才、科技支撑,切实增强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丽水市“百名博士入百家企业人才引领计划”实施意见》和《丽水市“百名博士入百家企业人才引领计划”工作推进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百引领计划”选派博士(以下简称挂职人才)的管理及考核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挂职企业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或管理部门和挂职企业负责具体管理及考核工作,派出单位协助做好管理及考核相关工作。

第一章  选派要求

第三条  选派的基本条件: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创新能力、研发能力较强,有较高的学术技术造诣,热心企业工作;事业心和责任心较强,学术端正,作风扎实,乐于奉献;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四条  选派的范围: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在读博士生、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对丽水相关企业与产业创新有浓厚兴趣,有志于参与丽水产学研合作。

第五条  选派的方式:按照“供需对接、双向选择”原则,经过人才与企业双方前期充分沟通和交流,确定合作重点、合作模式等,签订合作协议后,填写人才、人才派出单位、挂职企业合作备案表,经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经信委)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社保局汇总后,会同市委人才办进行公示并发文公布。

    第六条  挂职企业要求:接收企业一般应建有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等,从事行业为我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可为挂职人才提供有利于科研的条件和环境。

第七条  挂职时间及岗位:挂职期限为两年,每年在我市企业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挂职岗位一般为副总工程师、技术顾问、总经理助理、技术(研发)中心主任助理、项目经理助理等。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八条  挂职人才职责:挂职博士要充分发挥科研、学术方面的专业优势,以所在的高校、科研院所为依托,以项目合作为基点,重点落实“六个一”重点任务。⑴撰写实施一份技术升级方案。根据技术领域和产业发展趋势,深入了解企业技术与成果需求,帮助企业编制创新发展战略规划,为企业关键技术突破瓶颈提供解决方案。⑵解决一项企业技术难题。以合作备案入选项目为抓手,积极参与企业的技术研发,帮助企业解决遇到的关键与共性技术问题,持续推动企业产品创新,不断培育企业新的经济增长点。⑶组织申报一项科技项目。紧密围绕丽水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规划和科技改善民生的科技导向,结合企业生产、研发模式创新的实际,帮助企业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⑷推广转化一项技术合作成果。以派出单位的科技成果项目库为源头,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多种渠道搭建成果转化平台,积极推动科技成果有效转化。⑸建立完善一个企业创新平台。面向国内外优势科技资源,帮助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战略合作机制,帮助企业建立完善工程中心或企业研究院等创新平台。⑹培训一批科技应用人才。通过共建工程(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和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等载体,为企业引进、培养高素质研发团队。

第九条  派出单位职责:经常了解挂职人才“六个一”工作任务进度、廉洁自律表现等;单位负责人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适时到挂职企业调研,指导推动工作;对挂职过程中需重点突破的科研、技术等难题,派出单位要全力予以解决;落实挂职人才工作待遇,为其顺利开展工作提供后勤保障;与挂职企业所在地管理部门及挂职企业共同做好挂职人才的考核等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十条  挂职企业所在地管理部门工作职责:按属地企业管理原则确定管理部门,市经信委、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本区域内“双百引领计划”的综合管理。各管理部门要做好挂职工作的协调、服务工作,为挂职人才开展各项工作提供服务保障;及时了解掌握挂职企业的需求、挂职人才的工作进度等,积极搭建平台,推动双方合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与挂职企业共同做好挂职人才的考核等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挂职企业职责:与挂职人才做好充分沟通,明确挂职期间的工作重点、主攻方向等,特别要明确“六个一”重点工作具体情况,签订《丽水市“双百引领计划”项目合作协议书》;为挂职人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等,确保挂职人才在企业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落实具体的工作人员负责项目合作推进工作的协调,建立项目推进工作机制,确保项目进度;落实“双百引领计划”专项工作督查各项工作;与所在地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挂职人才的考核等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工作恳谈会制度。各挂职企业所在地要建立由综合管理部门、挂职企业、挂职人才等相关单位组成的项目推进恳谈会制度,并邀请派出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帮助解决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  实行工作即时报送制度。挂职人才的“六个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报送至挂职所在地管理部门,市经信委、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每半年报送一次“双百引领计划”工作总体推进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工作督查制度。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将建立工作督查机制,对派出单位、各地综合管理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督查或专项督查。对挂职人才的“六个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第十五条  建立民主评议制度。两年挂职期满,挂职人才要向挂职企业管理层、挂职企业部门全体人员进行工作述职,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评议结果作为挂职考核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严肃工作纪律。挂职人才挂职期间不转行政关系、党组织关系。要处理好派出单位本职工作和挂职企业工作关系,做到“两不误、两促进”。要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严禁搞形式主义,确保挂职工作取得良好成效。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28条办法”、“六个严禁”工作纪律,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十七条  考核方式。分中期考核和综合考核,挂职满一年进行中期考核一次,两年期满进行综合考核。考核采取自评和集中考核相结合,量化计分的方式进行,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具体评分标准详见《丽水市“双百引领计划”挂职人才考核评分表》附后。

第十八条  考核组织。考核程序分挂职人才个人自查自评、当地主管单位初评和市级主管部门集中考评。

1.开展自查自评和民主评议。由市经信委、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等综合管理部门牵头,各挂职人才对照《考核评分表》进行自查,并撰写自查报告,经挂职企业、当地综合管理部门初评。当地综合管理部门组织企业召开民主评议,对挂职人才两年来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议。自查自评和民主评议结果统一上报市人力社保局专技处。

2.集中考评。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组织考核小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交流讨论等形式,结合挂职人才工作表现综合打分和项目合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量化评分。

第五章  激励保障

第十九条  考核奖惩。两年挂职期满后,对挂职人才科研活动及成果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不超过挂职人数的30%),给予10万元企业项目奖励;考核合格的,给予5万元企业项目奖励。接收企业在市直的由市级财政承担,接收企业在县(市、区)和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由所在地财政承担。已纳入《丽水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博士研究人员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鼓励企业对取得绩效的挂职人才进行配套奖励。

对履职不到位或工作不力,态度敷衍,“六个一”重点工作长期得不到有效推进,给予约谈或通报批评一次,通报批评仍无推进的,取消考核奖励,退出“双百引领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  工作待遇。挂职期间可给予挂职人才每人每月 500 元的生活补贴,及根据工作需要每月给予报销两趟以内的车旅费,由挂职企业先行支付,在企业项目奖励中列支,由各挂职企业与挂职人才在合作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人才评选。考核优秀的博士择优纳入丽水市138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在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151人才工程、市突出贡献专家等人才推荐中予以重点推荐。

第二十二条  教育培训。挂职人才的培训由市县分级负责,培训经费由市县财政分别承担。可通过考察交流、现场观摩、专项工作培训等形式,提高挂职人才的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  科研资助。接收企业和挂职人才的科研项目,优先列入我市有关技改、科技、人才等扶持。对推进此项工作业绩突出的地方、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和试点单位,以及建站评估时予以重点支持。

第二十四条  其他保障。两年挂职期满且考核为优秀,继续留在企业从事科研工作的对象,优先聘用为“浙江生态经济发展研究院”事业编制人员。挂职人才在挂职期间可享受所在县(市、区)人才专项房有关政策。挂职人才符合要求的可同时享受《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鼓励高校青年博士教师到企业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2号)有关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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