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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丽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明确全民医保一档中断缴费人员待遇享受期业务经办口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02

转发《丽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

明确全民医保一档中断缴费人员待遇享受期

业务经办口径的通知》

 

丽社险[2018]17号

    

 

 

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

   《丽水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已于 2018 11日正式实施,为准确把握全民医疗保险一档人员的待遇享受期,根据《丽水市全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社保业务经办期和地税征收期,现就参加全民医保一档但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期业务经办口径明确如下:

   一、个体参保人员

   个体参保人员指以个人的名义参加全民医疗保险一档的城镇居民。业务期产生当月应缴数据,业务期的次月为征缴期,征缴期的次月为到账期,到账期结束仍未收到地税部门提供的足额实缴数据即为中断缴费。以下为参保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期间,中断缴费时的医保待遇处理方式。

       1、每月20 日系统通过短信发送的方式,告知中断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将于次月暂停享受一档待遇(包括“实时结算和零星报销”,下同)。次月1日起,系统再次通过短信发送的方式,告知个体参保人员暂停享受医保一档待遇。

       2、连续中断缴费不满6个月的,足额缴费后,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到社保经办窗口申请零星报销。

       3、连续中断缴费满6个月的,通过短信的方式通知参保人员已被中断全民医保一档参保关系。中断参保后再次办理全民医疗保险一档个体参保缴费的,须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一档待遇。

       4.中断缴费期间未享受医保一档待遇的,经本人申请,可以核销医保一档中断缴费的应缴数据。

  二、单位参保缴费人员

      1、每月20 日系统通过短信发送的方式,告知中断缴费的单位经办人员和参保人员本人,将于次月暂停享受一档待遇,次月1日起,系统再次通过短信发送的方式,告知单位经办人员和参保人员本人暂停享受一档待遇。

      2、因用人单位中断缴费暂停医保待遇的,单位补交后可恢复医保待遇,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到社保经办窗口申请零星报销。

      3、个人在单位参保期间,因用人单位中断缴费且期间未享受全民医保一档待遇的,在与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中断参保后,经本人申请,可以核销其在该用人单位医保一档中断缴费的应缴数据,但单位缴费台账数据仍保持不变,用人单位缴费义务不变。

丽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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