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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05
各市党委组织部(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充分调动企业引进外国人才积极性,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将《浙江省扩大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7626

浙江省扩大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浙委发201614号)精神,引导和鼓励企业大力引进高精尖缺外国人才,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在原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基础上,扩大海外工程师计划实施范围,特制定浙江省扩大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暂行办法。

第一条 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省外国专家局具体承办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企业引进的海外工程师。引进的海外工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浙注册登记、纳税,且总部在浙的中资及中外合资企业引进的海外工程师;

(二)在国外企业或机构从事工程、技术和管理工作,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或工艺的“高精尖缺”外籍工程类高层次人才;

(三)所在企业聘用时间不少于1年,每年在该企业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2个月,并在所聘企业获得年薪达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第三条 根据所聘企业在上一年度内支付每位海外工程师的年薪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给予所聘企业20万元资助,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鼓励各地加大对引进顶尖海外工程师企业的资助力度。省属企业引进由企业自负。

5年内对引进同一位海外工程师的企业资助不超过2次。已列入国家“千人计划”、省“千人计划”外专项目的,不再予以资助。宁波市所属的企业聘请海外工程师的资助经费由宁波市承担。

第四条 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的资助工作于每年上半年前集中开展一次,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材料。申请资助报送下列材料,并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送省外国专家局。

1. 浙江省扩大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资助申请表(见附件);

2. 企业注册登记、纳税等相关证明材料;

3. 海外工程师本人所持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出入境签章记录;

4.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外国人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天)之一的复印件

5. 企业与海外工程师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出具的实际工作时间证明及薪酬发放记录;

6. 浙江省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资助申请汇总表;

7. 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核公示。申请材料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定提出资助名单,并将相关信息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外国专家局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三)发文公布。经公示无异议,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四)经费拨付。省财政负担的资助经费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地,由各地财政按规定拨付。

第五条 建立财务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将收回全部资助经费,并予通报,且5年内不得申报。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企业法人的责任。

第六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海外工程师引进政策,逐步形成省市联动、相互配套、多层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体系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26日起实施,原《浙江省鼓励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13〕139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7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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