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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服务指南及表格
发布时间:2017-08-21

事项编码 07

 

 

 

 

龙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一)涉及的内容:申请经营、变更、延续劳务派遣业务及进行劳务派遣分公司经营备案。

(二)适用对象:各行政区域内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单位。

 二、事项办理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公布;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公布)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公布)。

(四)《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了务派遣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56号)。

(五)《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和调整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权力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06号):通过下放管理层级的方式,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执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审批事项。

 四、受理机构

龙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五、决定机构

 龙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原件一份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一份;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原件一份;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文本复印件一份。

(二)劳务派遣变更许可

1、《变更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原件一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出具因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有效证明复印件一份。

(三)劳务派遣经营延续许可

1、《延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原件一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三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原件一份。

(四)劳务派遣经营分公司备案

1、《劳务派遣设立分公司经营许可申请表》原件一份

2、母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复印件一份(仅母公司在省外的提供);

3、提供许可机关出具的已收到母公司设立分公司报告的书面证明复印件一份;

4、分公司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原件一份;

6、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文本复印件一份。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联系电话: 0578-7262226

办公地址:龙泉市贤良路333号行政中心822室劳动关系科

传真:726239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核查-审批-送达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10个工作日内(劳务派遣变更许可和延续许可)、5个工作日(劳务派遣经营分公司备案)

承诺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10个工作日内(劳务派遣变更许可和延续许可)、即时(劳务派遣经营分公司备案)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出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变更信息及给予备案等

十六、结果送达

送达期限: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或即时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告知)或快递送达

十七、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可通过12333咨询电话、浙江政务服务网或人力社保部门门户网站,获取事项的服务指南。

(四)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力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十八、咨询途径

0578-7262226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0578-7261795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龙泉市贤良路333号行政中心822室劳动关系科

上午:800-1200   下午(冬季)14:00-17:00  (夏季)15:00-18: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0578-7262226

二十二、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附件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标准子项)流程图

 



附件下载: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延续变更表.docx    劳务派遣分公司经营备案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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