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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9-2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规范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管理,为我市“绿色崛起、科学跨越”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根据《丽水市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丽委〔2011〕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引进国外智力项目(以下简称引智项目)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各类经济、技术、管理、文教人员根据项目协议或者聘用合同来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咨询、讲学或研发工作的外国专家项目。按专家来源,分为专家组织项目和自聘专家项目。

第三条  引智项目必须以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核心,以国家及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以及各行业、各单位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主要内容,以提高我市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

    第四条  引智项目为经丽水市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市外专局)申报,批准列入国家或省引智计划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市外专局是引智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市外专局每年根据国家、省外国专家局申报国家、省级引智项目的通知精神下发文件,明确引智项目申报的要求、渠道和方式。   

第六条  符合引智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应根据国家、省项目申报时间向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向市外专局申报。市外专局对上报的引智项目进行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引智项目汇总后,组织引智项目专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市外专局汇总评审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报人力社保局领导审核,确定向国家或省外国专家局申报的项目,上报国家、省外国专家局审批。

第七条  市外专局每年度在国家、省批准引智项目计划后下达市级引智专项经费资助计划。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丽水市外专局、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了解专家工作、生活情况,收集并汇总项目进展情况;向省外国专家局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项目单位在专家来丽工作前,提前与专家沟通项目所要解决的问题,为专家办理来华手续;在专家来华前的一个月,编制专家工作安排和经费预算报市外专局;在专家来丽工作10日前,制定接待计划报市外专局,并做好来丽的外国专家登记工作,为专家提供合适的食宿、交通条件,安排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翻译配合专家工作;接受市外专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填报市外专局制发的有关调查表和统计表。                                                                        

第十条  在项目计划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或补充部门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于当年8月15日之前向市外专局提出申请,由市外专局请示省外国专家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应认真整理、消化专家提出的咨询、指导意见和建议,对专家解决问题的实际效果情况进行评价,做好项目的总结工作。并依照市外专局下发引智总结文件要求,按时提交项目执行总结材料。未按时按要求提交总结材料的,将不予以专项资助。

第四章  项目资助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每年12月底前,持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和有关人员护照、国际往返机票及食宿、交通、培训等费用的票据,到市外专局办理资助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具体资助标准:批准列入国家或省引智计划的项目,根据国家或省外专局给予资助的标准,市财政给予配套资助,其中市直单位的引智项目给予1:1的配套资助,县(市、区)、丽水经济开发区的引智项目给予1:0.5的配套资助。各县(市、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相应的经费资助标准。

第十四条  引智项目资助经费限在以下范围内使用:外国专家在本市工作期间的一次往返国际机票、入境口岸到丽一次往返城市交通费、30日以内的食宿费和生活零用费。

第十五条  引智项目的资助经费,一般按上述资助标准和规定范围内的实际发生额确定。费用超过资助标准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确定;费用未超过资助标准最高限额的,按费用的实际发生额确定。生活费用和补贴额度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第五章   

第十六条  丽水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资助经费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丽水人力社保局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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